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襄州区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

2025-06-30 15:12

来源:本站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北省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湖北省慈善总会财务管理办法》和《襄州区慈善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资金来源

(一)会费;

    (二)社会捐款;

    (三)政府资助;

    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    (五)本会资金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  二、资金的募集

    (一)募集的原则:

     必须遵循合法、自愿的原则,不搞任何形式的摊派,把募集工作与宣传人道主义精神,宣传扶贫济困、敬老爱幼、扶弱助残的传统美德,宣传为国分忧、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结合起来,取得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理解、关心和支持。

(二)募集的方式:

 除接受国内外有关团体、单位、个人的自愿捐赠和资助外,还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进行募集。

(三)募集的手续:

凡以慈善名义接受的捐款、捐物,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凭证。个人捐赠人民币1000元、单位捐赠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牌。冠名捐赠可按捐赠意愿设立专项资金。

三、资金的使用原则及范围
  (一)使用原则
  慈善资金必须用于慈善事业,以襄州区慈善总会名义组织实施,做到专款(物)专用,重点使用。慈善资金的管理坚持安全运行的原则,一律在银行开设账户,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存、取款手续,不允许从事股票、期货等交易,不允许向单位和个人借贷,不允许为单位和个人搞抵押、担保。

(二)使用范围

1、依据总会章程范围,开展社会救助;

2、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;
    3、开展慈善活动的各项费用;
     4、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。

四、工作经费的来源和支出

    (一)经费的来源:

      1、会费;

2、社会捐赠;

3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用;

      4、本会资金利息收入。

    (二)经费的支出:

1、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生活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;
  2、设备购置费;
  3、办公经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、接待费;
  4、捐赠物资保管、整理、运输费;
  5、其他合理开支。

五、资金的使用及审批权限

(一)资金的使用原则

1、慈善资金的母本由不定向捐款组成,根据慈善事业的发展,不断增加慈善资金的母本总量。慈善资金母本原则上不许动用,如遇到特殊情况要使用母本,须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。

2、定向捐款严格按捐赠者意向实施,原则上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。项目已明确的,由秘书处组织实施;项目不明确的,由秘书处提出方案,报常务副会长审批。
    3、上级下拨的项目经费,按项目管理要求,由本会组织实施;重大项目开支预算,需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。

4、慈善项目的立项和实施,必须事先考察论证,事中跟踪监督,事后验收审计。重大慈善项目需履行招投标(市场询价)程序。

5、本会财务报表每半年报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审核。
  (二)工作经费使用审批权限
    1、招待费、差旅费支出标准及程序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;        

 2、人员工资及保险等常规经费支出,依据薪资管理制度按月发放,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。

(三)本会慈善资金使用审批权限

1、资金在30万元以内由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;

2、资金在3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;

3、由区委、区政府依托慈善总会组织发起的大型捐赠活动,捐款分配报区委、区政府领导审批。

六、财产、物资的管理
  (一)本会接受捐赠的物资,必须认真清点登记,妥善保管。捐赠物资的发放,由秘书处提出分配方案,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。捐赠物资可用于转赠,对不能直接用于救助对象的,可公开拍卖变现作为资金收入。
  (二)本会购置以及接受捐赠的设备、车辆、通讯工具等,凡属固定资产范围的应列入固定资产,并建立固定资产账、卡,实行专人保管。每年年终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。
  (三)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报废,一般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批准核销。属大型贵重设备有偿转让或报废的,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。
  (四)本会的财产、物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者挪用。
   七、财务人员职责
 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设会计、出纳各一名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
  (一)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、法规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的规定,办理会计事务,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。
  (二)会计核算必须及时、准确、完整。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,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,妥善保管。
  (三)依据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情况,编报年度财务收支预算,按时编制年度会计报表,并报有关部门。
  (四)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审计机关、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,如实提供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。每年进行年度专项审计、并出具审计报告。
  (五)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八、附 则

(一)本办法经四届一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实施;

(二)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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